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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向灾区捐款是否能作为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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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玉树灾区的捐赠款,是否要作为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发布时间: 2010-7-21 8:57:35]
     [信息来源: http://www.gongsibaike.com]
     [信息作者: 上海公司注册服务网]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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