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用于显示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是某个组织的成员,是香港商标条例新纳入的一种可
注册商标。
集体商标注册与普通
商标注册最大的区别在于:申请集体商标需在注册申请的日期后的
9个月内提交管理限制此集体商标使用的规例的文本,否则香港知识产权署将视此申请已撤回。
规例需列明的项目
管理规例不需要采用特别的格式,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获准使用此集体商标的人士(在规例内列明或提述有此名单的可识别文件,如获授权使用者记录册);
2、 成为此组织成员及使用此集体商标的条件;
3、 不当使用集体商标将作出的制裁。
怎样修改集体商标管理规例?
集体商标所有者可按需要对管理规例进行修订,但需经过处长同意后才可正式生效。
在收到集体商标所有者的规例修订文件后,处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修订内容。任何认为会受此修订影响的人都可在公告公布3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处长判断反对有依据则可拒绝修订;若处长认为反对没有理据,且修订应予以接纳,则可接纳修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