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注册公司 | 注册外资公司 | 注册香港公司 | 注册代表处 | 注册海外公司 | 公司注册指南 | 公司变更注销
| 特征行业审批 | 公司新闻资讯 | 疑难问题解答 | 上海代理记账 | 企业优惠政策 | 财税政策法规 | 上海投资指南
| 公司政策法规 | 商标专利注册 | 企业经营管理 | 创业投资指南 | 公司注册百科 | 在线咨询 | 公司注册进度
吉林洪涝灾害纳税人享受10条税收优惠政策
· 上海公司税率表
· 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企业
·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设备获免税优惠
· 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零首
· 扬州40条优惠税政推动产业转型升
· 中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 韩国正公司创造工作岗位才可减免
· 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上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深圳市发布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 温州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新疆三类创业者可在家创业
· 税收优惠促进南京软件业发展
· 上海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 高新区国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企
· 零就业家庭创业将享税收优惠政策
· 创业资金短板如何填补?
· 长春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 西宁首次创业多项优惠政策介绍
· 佛山整顿融资性担保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零首
· 90后女大学生义乌开公司发展30多
· 无锡惠山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只需
· 营口市发放首个外资企业“债转股
· 北京商贸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
· 16家创业板公司依赖地方税收优惠
· 贵州首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香港成立第
· 天津首家注册资本“零首付”企业
· 东安科技园区今年招商引资强势推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减轻灾区纳税人的负担,保障灾区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近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98号),就对受灾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明确了具体措施。
  一、关于税务登记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和认证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因洪涝灾害造成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报税的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17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我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洪涝灾害造成ukey丢失、损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因受灾无法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申报审核的,出口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市州局申报。各市、州局要为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关于税款征收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先给予办理。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可先行审批,待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行补报。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问题
  受灾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因洪涝灾害影响暂时不能营业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登记,按停业处理。恢复营业的,应结合个体工商户受灾损失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纳税定额核定。
  (三)核定征收企业征税问题
  1.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其应税所得率2010年至2011年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行业最低标准执行。2010年因调低标准涉及多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15日内办理退税。
  2.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取消当期定额,恢复生产经营后至2011年底前,将定额标准降低至原定额标准的50%.
  四、关于普通发票损失报批
  纳税人普通发票因此次洪灾损毁的,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应统一登记造册缴销,并集中公布作废普通发票号码。对恢复正常营业的纳税人,应及时提供所需发票。
  五、关于国际税收管理
  (一)对我省受灾企业对外付汇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当场为企业办理;对涉及免税和不予征税支付项目,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二)对我省受灾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需要开具居民身份证明,凡上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
  六、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
  1.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实物性资产净损失的受灾企业,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其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前扣除(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
  2.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对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允许企业暂凭申请报告、资产净损失明细表、相关损失的图片资料申请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补报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履行简易审批程序,完成相关资产净损失的审批。
  3.对企业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2.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五)契税
  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
  以上税收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将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纳税人受灾情影响的情况,做好各项涉税审批备案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10-8-27 15:35:40]
     [信息来源: http://www.gongsibaike.com]
     [信息作者: 上海公司注册服务网]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汇款方式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冠之铭上海注册公司服务网 © 2009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沪ICP备08105339号
地址:徐汇区天钥桥路438号申峰大厦,近上海体育馆,地铁一号、四号线上海体育场站,进汇嘉广场)
联系人:冯先生 张先生 王小姐 电话:021-34617250 传真:021-34616723 咨询QQ:694108379 咨询MSN:guanzhiming01@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