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8月底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公司制风险投资商,均可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有: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而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同时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地仅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个开发区。
此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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