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由 股东一人出资设立:
出资方式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或货币或无形财产)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担任、聘请或解聘公司执行董事,并决定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⑶ 聘请或解聘公司监事、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⑺ 决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⑻ 对股权转让作出决定;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⑽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聘任或解聘,对股东负责。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